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遵义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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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  件
遵义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
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
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
1 对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715号令)第十六条 《贵州省报废机动车回收建设管理暂行实施办法》(2022年5月31日)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七条 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)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三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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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715号令)第十六条 《贵州省报废机动车回收建设管理暂行实施办法》(2022年5月31日)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七条 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)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三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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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对《资质认定书》使用合规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715号令)第十六条 《贵州省报废机动车回收建设管理暂行实施办法》(2022年5月31日)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七条 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)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三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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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对出具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》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715号令)第十六条 《贵州省报废机动车回收建设管理暂行实施办法》(2022年5月31日)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七条 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)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三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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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对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715号令)第十六条 《贵州省报废机动车回收建设管理暂行实施办法》(2022年5月31日)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七条 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)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三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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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715号令)第十六条 《贵州省报废机动车回收建设管理暂行实施办法》(2022年5月31日)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七条、第三十八条 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)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三条、第三十四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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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落实分支机构有关管理规定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715号令)第十六条 《贵州省报废机动车回收建设管理暂行实施办法》(2022年5月31日)第十七条、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七条 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)第十五条、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三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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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立和使用电子监控系统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715号令)第十六条 《贵州省报废机动车回收建设管理暂行实施办法》(2022年5月31日)第二十八条、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七条 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)第二十四条、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三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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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对汽车经销商、供应商落实汽车销售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

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,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)第二十九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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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对汽车经销商落实汽车销售明码标价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

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,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)第二十九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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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 对汽车供应商落实汽车区域销售合同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

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,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)第二十九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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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 对汽车供应商落实市场公平竞争权利对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

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,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)第二十九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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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 对汽车经销商落实提供连续售后服务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

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,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)第二十九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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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 对汽车经销商、供应商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机制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

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,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)第二十九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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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 车经销商落实如实告知制度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

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,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)第二十九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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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 对汽车供应商落实政策公平公正透明要求的行为检查 行政检查


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,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)第二十九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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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 对汽车经销商、供应商落实销售制度明示要求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

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,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)第二十九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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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 对汽车供应商零配件供应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

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,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)第二十九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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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 对汽车经销商、供应商参加商务部备案和信息报送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

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,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)第二十九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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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 对家庭服务机构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

《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》(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,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)第四条、第二十八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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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 对家庭服务机构提供经营档案信息、经营情况信息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

《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》(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,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)第四条、第二十八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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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 对家庭服务机构建立工作档案、跟踪管理制度,处理投诉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

《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》(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,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)第四条、第二十八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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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 对家庭服务机构公开服务项目、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

《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》(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,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)第四条、第二十八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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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 对家庭服务机构损害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

《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》(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,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)第四条、第二十八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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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 对单用途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

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,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)第三十三条、第三十四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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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 对发卡企业发行与服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

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,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)第三十三条、第三十四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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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 对经营者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

《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,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)第十八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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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8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建立经营者档案资料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

《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,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)第十八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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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9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落实三包服务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

《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,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)第十八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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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信息处置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

《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,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)第十八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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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1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报送统计信息、数据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

《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,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)第十八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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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落实旧电器电子产品标识要求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

《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,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)第十八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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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,遵守商业道德,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


《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2005年第2号令,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)第十一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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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4 对二手车经纪公司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

《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2005年第2号令,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)第三十二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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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5 对二手车拍卖企业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

《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2005年第2号令,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)第三十二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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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 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

《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2005年第2号令,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)第三十二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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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7 对二手车经销企业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

《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2005年第2号令,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)第三十二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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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8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

《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2005年第2号令,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)第三十二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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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9 对餐饮业促销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

《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(试行) 》(商务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、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)第二十一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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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 对餐饮业应急机制建立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


《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(试行) 》(商务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、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)第六条、第二十一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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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1 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》第五条

《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(试行) 》(商务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、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)第十八条、第二十一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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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2 对机动车燃料零售(加油站)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
《贵州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实施细则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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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3 对外国投资者、外商投资企业《信息报告》、《年度报告》进行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抽查  行政检查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》(2020年1月1日实施)第三十七条 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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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4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

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9〕42号)第十七条、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》(国发〔2020〕13号)中的“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”第2项,《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“放管服”改革工作的通知》(商运函〔2019〕659号)第二条、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〈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〉的通知》(商运函〔2020〕439号)第四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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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5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 《拍卖管理办法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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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6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行政许可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 《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》第五、七条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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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:
1.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等全称,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、文号以及具体条款,执法依据涉及的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等要全部罗列。
2.已委托的执法事项,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,在“承办机构”栏中注明“委托XX单位行使”;对于以受委托形式承接的执法事项,列入受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,在“承办机构”栏中注明“受XX单位委托行使”。
3.承办机构指本部门具体执法机构(支队[大队]、科室、站所等)的全称,要与本部门权责清单、机构编制文件内容保持一致。

一审:杨   丽

二审:何胜利

三审:郭     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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